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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

2017-01-20
来源:赛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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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买卖属于一种特殊性质的货物买卖,一般来说,船舶买卖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船舶买卖包括新建船舶买卖、二手船的买卖、拆船买卖和法院拍卖四种,狭义的船舶买卖一般是二手船买卖。在进行船舶买卖时,需签订船舶买卖合同。

  船舶买卖合同内容一:备件和燃料
  船舶包括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应由卖方移交给买方。属于卖方专用的船上图书、数据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上剩余的燃料、未使用的润滑油、备用品和伙食应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场价格付款。本条款下的付款时间、地点和币制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相同。

  船舶买卖合同内容二:保护
  卖方保证其对出卖船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船舶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发生第三人对船舶提出主张,而导致纠纷的赔偿、费用、开支等均由卖方承担。

  船舶买卖合同内容三:费用负担
  船舶交付前所发生的包括雇佣人员薪资,船员分红、税赋及其他债务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船舶交付后所发生的与购买和登记有关的税、费以及其它开支等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买方承担。
  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船舶买卖合同内容四:违约责任
  1.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保证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多少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在支付保证金后,若买方决定不再购买该船,并拒绝支付船款,卖方有权没收保证金;若买方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后一日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购船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保证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
  2.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续,或未能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几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全部船价款(包括保证金)及按年利率多少计算的利息;若买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保证金和船款,卖方违约拒绝出售该船,买方有权获得船款保证金的两倍赔偿。

  当然,船舶买卖合同包含的内容还有很多,如质量要求、价款、保证金、船舶检查等。专家提醒市民,在签订船舶买卖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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