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又称“无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最早出现于17世纪。专家指出,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那么,究竟什么是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什么呢?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
《1994年关贸总协定》承袭《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规定了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部分第1 条第1款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任一成员方的相同产品。换言之,一国(或地区)根据条约给予另一国(域地区)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在现在或将来,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第三国(或地区)的各种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点是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得实施歧视待遇,大小成员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是相同的,不能够附加任何条件,并且这种相互给予的平等的最惠国待遇应当是永久性的。例如,日本、韩国、欧盟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时,美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不能在他们中间搞歧视待遇。如果美国的汽车进口关税是5%,则这几个国家的汽车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美国均只能征收5%的关税,不能对日本征收5%,而对韩国、欧盟征收高于或低于5%的关税。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兔,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从上述可以看出,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和普遍性。专家指出,最惠国待遇的实施,将会促进国际外贸行业的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