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普遍优惠制能进一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普遍优惠制,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对普遍优惠制的相关原则及范围做出了规定。
普遍优惠制原则
普遍优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普遍优惠制范围
实行普便优惠制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瑞士、芬兰、瑞典、挪威、奥地利、前苏联、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等多国。中国是加拿大、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普惠制的受惠国。
从上述可以看出,普遍优惠制的原则主要是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而中国也是普遍优惠制受惠国。但是专家指出,目前普遍优惠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相关部门需提起重视。